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5民初1466号之二
原告:**,男,199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晨,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修稳,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
被告:吉林省誉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万昌街351号万福小2楼208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220101555261693E。
法定代表人:李常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安,江西国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文武(系***堂兄),男,汉族,1972年9月13日出生,住乐安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吉林省誉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因被告***向本院申请追加***为本案的原告,本院依法追加***为本案的原告。原告**、***以自己和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吉林省誉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吉林省誉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 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曾乐辉
书 记 员 陈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