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磐石市通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吉0284执保12号
申请保全人磐石市通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284民初268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执行,要求予以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吉林省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兴业银行账号:5***7内存款60,000.00元进行了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保全人磐石市通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保全一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辉 审判员  林 涛 审判员  梁思明
书记员  冯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