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冀东经贸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吉0191执35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冀东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91民初XX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685541元,其中执行款676377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9146元转入本院执行费专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案件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20)吉0191民初XXX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权利已经得到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