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公司对某公司申请诉钱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91财保90号
申请人:吉林省冀东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与繁荣路交汇原色生活2号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樊兴荣,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以南、东环城路以西、虹桥街以东东皇银河家园35幢508号房。
法定代表人:毕东宇。
申请人吉林省冀东经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省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万元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担保人***以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名下房屋一处;
二、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吉林省冀东经贸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