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精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723执1149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精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精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一致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