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103执138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融奥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地铁青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融奥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地铁青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了(2019)吉0103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长春地铁青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第三人将位于长春市宽府路与北人民大街交汇的青旅宽城一号如下房屋办理产权登记:1、二号楼404室(面积约102.53平方米)登记至***名下;2、五号楼1804室(面积约为102.33平方米)登记至**名下;3、七号楼1806室(面积约为125.02平方米)登记至孟庆国名下;4、八号楼1803室(面积约为115.82平方米)、八号楼1804室(面积约为102.33平方米)登记至曹玉坤名下。以上房屋面积以产权登记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开始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判决书确认的房屋向产权登记部门进行了调查,现上述房屋不具备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本院认为,本案判决的上述房屋暂时不符合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无法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后,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上述房屋符合办理产权登记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3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