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2401执3248号
申请执行人:延边博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边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延边博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吉24民终5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已于2022年10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延边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经本院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延边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无证券信息。本院作出(2022)吉2401执3248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延边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西街支行的存款账户。本院作出(2022)吉2401执3248号之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延边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延吉市天池路555A号1**301、2**302、1010车库、1005车库、1002车库、1012车库以上六套房屋的产籍手续。本院作出(2022)吉2401执3248号之三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延边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延吉市天池路555A号1**501、1**601、2**602以上三套房屋的产籍手续。
2022年12月23日,本院作出(2022)吉2401执3248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延边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执行员 李 伟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