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91执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12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东丰县。
被执行人:延边博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程景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边博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负责人:鲍晨旭。
申请执行人***与延边博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延边博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延边博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延边博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未能够按(2021)吉0191民初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延边博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延边博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延边博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延边博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长期履行(2021)吉0191民初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因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选择“和解长期履行”情形)报结。”和“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以恢复执行方式立案。”的规定,本案可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1)吉0191民初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延边博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延边博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延边博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延边博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不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烨
审判员 徐佳丽
审判员 黄国丽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郑云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