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博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延边博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长春利普顿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初2349号
原告:延边博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长白西路13-04-0075号2009室。
法定代表人:程景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晨旭,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建华,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利普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183号1栋。
法定代表人:高军,公司董事长。
原告延边博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利普顿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延边博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博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952元,减半收取为97,976元,由延边博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迪
审判员 张海胶
审判员 梁 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