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某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春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融资担保(深圳)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0604民初157号 原告(反诉被告):大庆某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出庭) 被告(反诉原告):长春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双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融资担保(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深海港合作区(入住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大庆某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长春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融资担保(深圳)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反诉被告)大庆某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长春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时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大庆某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长春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庭外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庆某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长春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大庆某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2179元已减半收取,由长春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