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03民初864号
原告:吉林市资达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尹训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助理。
被告:吉林市坤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孙大力,该公司经理。
原告吉林市资达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坤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吉林市资达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资达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资达筑路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42元,减半收取,即4,221元,由原告吉林市资达筑路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