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吉林省中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5民初1105号
原告: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翟怀宇,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中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曲长国,总经理。
原告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中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76.4元,由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苏荔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郑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