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5民初1974号
原告: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四通路北(经营场所:二道区长石公路十公里)。
法定代表人:翟怀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吉林省中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豪深蓝国际4号楼1101、1102号房间。
原告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中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