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8民终13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城市吉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城市长庆南街19-1吉利建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吉林亚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10月13日,汉族,住址洮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白城市吉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白城市吉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撤回起诉,已经白城市吉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9)吉0802民初316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0.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40.00元,减半收取2,620元,由白城市吉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