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泰泓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长春泰泓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吉2426执恢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图县。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图县。 被执行人:长春泰泓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3日出生,现住安图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现住长春市。 ***、***与长春泰泓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9)吉24民终16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2019)吉2426执858号执行案件,执行标的额为266648.00元,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198000.00元。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长春泰泓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本院于2020年7月6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长春泰泓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8000.00元,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案款198000.0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故安图县人民法院(2019)吉24民终16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长春泰泓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吉林省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9)吉24民终16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