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瀚洋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市瀚洋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永民一初字第496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代理人:***,永吉县口前镇法律服务所。 被告:吉林市瀚洋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永吉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5年9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市瀚洋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孙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