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瀚洋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瀚洋水利水电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罚金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221执118号
被执行人:吉林市瀚洋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吉林市瀚洋水利水电有限公司、***、***罚金一案中,(2019)吉0221刑初24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吉林市瀚洋水利水电有限公司缴纳罚金500,000.00元,***缴纳罚金30,000.00元,***缴纳罚金4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市瀚洋水利水电有限公司、***、***已主动缴纳完毕,现此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9)吉0221刑初24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570,00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9)吉0221刑初24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570,00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次申请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