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03民初8766号
原告:白某,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满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白某妻子。
被告:吉林省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长春市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白某诉被告吉林省某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23)吉0103民初9073号案件,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吉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吉劳人仲(2023)470号仲裁裁决书,分别向本院起诉的,故本案与(2023)吉0103民初9073号案件合并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吉0103民初907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所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