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0102执保180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长春市鸿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于被申请人未能按(2018)吉0102民初36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鸿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1511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浩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钱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