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623民初285号
原告:徐某,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江市新市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某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与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某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23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徐某减半负担25元,鉴定费3300元,合计3325元,由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邱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