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81民初1609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韩城市新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普照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56714016X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韩城市新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65元,减半收取26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