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81民初3060号
原告:***,男,。
被告:***,男。
被告:韩城市新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与被告***、韩城市新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