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8民初1028号之一
申请人: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70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韩城市新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56714016X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申请人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韩城市新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作出(2023)陕0118民初1028号民事裁定,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韩城市新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31979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2023年3月28日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韩城市新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31979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韩城市新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31979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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