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武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725民初635号 原告:***,女,生于1971年1月1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1年5月2日,汉族。 被告:***,男,生于1965年11月13日,汉族。 被告:陕西武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武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郭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