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6)陕0523执537号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关于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陕05民终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639367.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10194元、执行费8895.61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已履行上述案件款并缴纳执行费,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已受偿649561.1元,其余部分自愿表示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6)陕0523执537号〈原(2026)陕05民终1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