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723执621-1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仁态衡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郑区大河坎镇南郑大道东段盛世华庭6栋6层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1MA6YUW2H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汉中市148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汉中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洋州明珠社区梨园大道十字路向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355569226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仁态衡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依据(2024)陕0723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汉中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41029.79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汉中市仁态衡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八条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陕0723执62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