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23民初315号
原告:汉中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洋洲镇育才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355569226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洋县钒钛磁铁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桑溪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322267702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汉中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洋县钒钛磁铁矿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立案后,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向原告汉中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七天内交纳案件诉讼费。期限到后,原告仍未交费。
本院认为,原告汉中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申请减、免、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