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诉前调书601号
原告:西安正通生媛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洋州街道办事处洋州明珠社区梨园大道十字路向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
原告西安正通生媛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汉中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通知其缴纳诉讼费后,原告西安正通生媛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西安正通生媛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贾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