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927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镇坪县鸿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镇坪县城关镇下新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7567144224B。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2年2月23日出生,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镇坪县鸿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镇坪县牛头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镇坪县牛头店镇国庆村十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927016122600L。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本院在执行镇坪县鸿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镇坪县牛头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4)陕0927民初3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及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事项,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72548.353元及利息154266.39元(利息以572548.353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5日起算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25%计算);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762.50元及申请费8125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利息只要求给付134266.39元,下余部分自愿放弃。现工程款本金及利息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镇坪县牛头店镇人民政府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2024)陕0927民初311号案件于2025年6月13日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