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927执230号
申请执行人:镇坪县鸿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陕西省镇坪县城关镇下新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7567144224B。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2年2月23日出生,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系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镇坪县钟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镇坪县钟宝镇
旧城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9270160581863。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本院在执行镇坪县鸿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镇坪县钟宝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5)陕0927
民初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及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事项,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639546.58元及利息(利息以1639546.5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25%计算,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9778.00元及申请费18795.00元。2025年9月16日,本院强制执行到位2228830.85元。2025年9月1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兑付。至此,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镇坪县钟宝镇人民政府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2025)陕0927民初57号案件于2025年9月17日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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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