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802执102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成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0802民初52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榆林成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2月21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榆林成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973348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4912元、执行费12180元,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榆林成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90440元,上述案款978260元已兑付于申请执行人***,执行费12180元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本院已依职权解除对榆林成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各项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榆林成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