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82执1800号
申请执行人:吴先新,男,1972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榆林成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北星路西侧景苑商住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86985963A。
法定代表人:艾成,榆林成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吴先新与榆林成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皖1182民初50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榆林成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榆林成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27328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
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怀宁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崔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