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8018号
原告:刘某某,男,1969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居民。
被告:周某,男,1976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居民。
被告:陕西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沪灞区世博大道和欧亚大道十字西北角陕西通航机库203室。
原告刘某某与周某、陕西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