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晋0521执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沁水县龙港镇。
被执行人:西安中安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中安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24)晋0521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03053.4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5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西安中安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5年1月11日主动缴纳全部案款,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