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521民初235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沁水县龙港镇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豆学智(系原告姐夫),住沁水县龙港镇。
被告:西安中安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远强。
被告:沁水县龙港镇里必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沁水县龙港镇。
法定代表人:陈耀斌。
第三人:中煤华晋集团晋城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沁水县龙港镇。
法定代表人:张荣平。
原告***与被告西安中安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沁水县龙港镇里必村民委员会、第三人中煤华晋集团晋城能源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西安中安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西安中安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丁友平
二○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秀娜
书 记 员 李 娜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