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安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西安中安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沁水县龙港镇里必村民委员会、中煤华晋集团晋城能源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521民初235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沁水县龙港镇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豆学智(系原告姐夫),住沁水县龙港镇。

被告:西安中安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远强。

被告:沁水县龙港镇里必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沁水县龙港镇。

法定代表人:陈耀斌。

第三人:中煤华晋集团晋城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沁水县龙港镇。

法定代表人:张荣平。

原告***与被告西安中安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沁水县龙港镇里必村民委员会、第三人中煤华晋集团晋城能源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西安中安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西安中安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丁友平



二○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秀娜

书 记 员 李 娜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