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安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中安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诚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1370号
申请人:***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广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兴团、赵林,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西安中安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吕远强,职务不详。
申请人***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中安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19020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额1190208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2021年10月8日,申请人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诚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中安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19020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燕
 
二 〇 二 一 年 十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王  小  波
 
 
 
打印:相丽华        校对: 王小波      2021 年  月  日送达
附件:财产线索清单(以下所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以1190208元为限)
户名:西安中安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工行西安雁塔路支行
账号:XXXXXXXXXXXXXXX9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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