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安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沁水县辰阳常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安中安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521民初1430号
原告:沁水县辰阳常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龙港镇常柏村。
法定代表人:尚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剑,阳城县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西安中安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25号创新大厦MF4-12室。
法定代表人:吕远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9年5月15日生,汉族,现住陕西省。
原告沁水县辰阳常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中安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沁水县辰阳常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34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沁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秀娜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