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164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广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兴团,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西安中安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吕远强,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张锐峰,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中安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作出(2021)陕0113财保1370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西安中安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190208元采取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并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诚建材有限公司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中安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190208元的冻结(开户行:工行西安雁塔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9959)。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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