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财保808号
申请人:延安市巨发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中安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延安市巨发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中安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2019)陕0113财保50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中安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建行西安和平门支行账号为610********及在工行西安雁塔路支行账号为XXXXXXXX********的银行存款。现延安市巨发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以后,经双方沟通,延安市巨发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中安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建行西安和平门支行账号为6********及在工行西安雁塔路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中安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建行西安和平门支行账号为6********及在工行西安雁塔路支行账号为XXXX********的银行存款共计15994572.99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