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204民初1383号
原告:铜川市耀州区瑶曲永兴加油站,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瑶曲镇聂河村。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204709924550G。
投资人:***,系该加油站经理。
被告:西安中安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25号创新大厦MF4-12室。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1220638997F。
法定代表人:**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铜川市耀州区瑶曲永兴加油站诉被告西安中安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铜川市耀州区瑶曲永兴加油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铜川市耀州区瑶曲永兴加油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