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625民初1721号
原告:志丹县乡村振兴局(原志丹县扶贫局),住所地志丹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齐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航创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延安飞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米脂县,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志丹县乡村振兴局与被告***、延安飞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次日依法向原告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5078元。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仅交纳了3931.50元,其余21146.50元未交纳,亦未申请减交或缓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志丹县乡村振兴局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931.5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