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现代消防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现代消防有限责任公司与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陕西现代消防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院长。 上列当事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0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现代消防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52045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所有的财产整体查封、拍卖。申请执行人陕西现代消防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已经本院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暂无其他的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038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陕西现代消防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