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现代消防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陕西现代消防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4民初8384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经常居住地: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现代消防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现代消防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64154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8日,被告***找到原告***(原、被告系同乡)到西安市北二环大白杨小学对面陕西虹瑰实业有限公司工地干活。当天,原告***在工地干活时从高处坠落致伤,后被告***将原告***送往西安市大兴医院救治,造成原告***颅脑损伤和多处软组织损伤,原告***于2018年7月5日出院,实际住院99天。经陕西省中金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此次外伤后急性特重型内开放性颅脑损伤,目前遗留不完全性失语,认知功能障碍,评定为八级伤残。被告***找原告***到陕西现代消防有限公司的工地干活,造成***伤残,原告***与被告***属雇佣关系,被告***应当承担责任。原告***在被告陕西现代消防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北二环大白杨小学对面陕西虹瑰实业有限公司工地干活,原告***在工地高空施工作业时摔下受伤,被告陕西现代消防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原、被告经协商无果,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案起诉材料,原告主张事故发生地在西安市北二环,被告***经常居住地在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三路龙福佳园小区,陕西现代消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西安市鄠邑区草堂工业区,本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西安市莲湖区,故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依法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称其在西安市北二环大白杨小学对面陕西虹瑰实业有限公司工地干活发生事故,侵权行为地在西安市未央区,被告***向本院提交陕西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福佳园服务中心出具的《居住证明》一份,可以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在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三路龙福佳园小区,而非原告诉状所列西安市莲湖区红庙坡路与星火路十字东北角金辉天鹅湾小区3号楼2单元301室,被告陕西现代消防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草堂工业园,本案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不在西安市莲湖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本案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