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10民初965号
原告:浙江埃柯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漕桥村断桥。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东方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袍江镇海路**号**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九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九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埃柯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东方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埃柯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埃柯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埃柯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埃柯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