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3027号
原告:浙江埃柯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漕桥村断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6231965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泰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凯悦鑫城B区5单元2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3MA6DMTYF8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埃柯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泰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埃柯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埃柯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埃柯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埃柯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