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埃柯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景德镇市浩源强化钙业有限公司、浙江埃柯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202民初1824号 原告:景德镇市浩源强化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吕蒙乡历尧村野鸡坞。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埃柯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漕桥村断桥。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景德镇市浩源强化钙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埃柯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景德镇市浩源强化钙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货款122000元,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426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18日,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压滤机,被告负责安装调试。原告向被告付款122000元,验收时发现设备损坏问题。原告与被告协商多次无法解决问题,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请求解除合同,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承担违约金。 被告浙江埃柯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签订地点在浙江省余杭 2 区,约定的交货地点即合同履行地在供方所在地即浙江省余杭区。原告认为产品质量有问题,应当适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此案应当移送至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合同约定交(提)货地点为供方所在地即被告所在地,应当认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在被告住所地。即便合同约定履行地不明,也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由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浙江埃柯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1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202民初1824号 原告:景德镇市浩源强化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吕蒙乡历尧村野鸡坞。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埃柯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漕桥村断桥。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景德镇市浩源强化钙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埃柯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景德镇市浩源强化钙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货款122000元,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426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18日,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压滤机,被告负责安装调试。原告向被告付款122000元,验收时发现设备损坏问题。原告与被告协商多次无法解决问题,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请求解除合同,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承担违约金。 被告浙江埃柯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签订地点在浙江省余杭 2 区,约定的交货地点即合同履行地在供方所在地即浙江省余杭区。原告认为产品质量有问题,应当适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此案应当移送至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合同约定交(提)货地点为供方所在地即被告所在地,应当认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在被告住所地。即便合同约定履行地不明,也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由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浙江埃柯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