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协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交大赛尔机泵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3民初14313号
原告:西安协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长安科技产业园创业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交大赛尔机泵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协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交大赛尔机泵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协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协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协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50元,减半收取10775元,由原告西安协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