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107执恢14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协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长安科技产业园创业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南宁市高新创新路西9号办公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西安协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7民初30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