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202民初6085号
原告:江苏泰州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员工。
被告:泰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农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泰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张某,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陈某,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原告江苏泰州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泰州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泰州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