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有限公司、西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81民初604号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西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原告某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徐媛